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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限制老赖强制执行手段(三)

2025-04-01法律普法357

用户可能是债权人,遇到了债务纠纷,想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款。也可能是一般公众,想了解法律对老赖的限制措施。需要涵盖的内容包括法律手段、信用惩戒、财产执行等方面。

以下是对中国民事强制执行中全方位限制被执行人措施的完善梳理,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分类细化如下:

一、消费行为限制

1. 限制高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3条。  

具体限制:  

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禁止在星级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禁止购买不动产、高档装修、租赁高档办公场所;  

禁止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禁止购买非必需车辆、高额保险及理财产品;  

新增限制:限制通过直播平台打赏、虚拟货币交易等新型高消费行为(参考2023年北京朝阳区法院案例)。

2. 网络消费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法与芝麻信用合作备忘录(2015年)及《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具体措施:  

限制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购买机票、奢侈品;  

 限制在淘宝、京东等平台进行大额交易;  

 禁止通过抖音、快手等平台进行高额打赏或提现(2022年浙江杭州中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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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与资格限制

1. 特定行业准入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  

限制范围:  

禁止设立金融公司、发行债券、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禁止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负责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限制从事医药、食品、房地产等需行政许可的行业;  

新增限制:禁止担任电竞俱乐部法人、网络直播平台高管(参考2023年上海浦东法院裁定)。

2. 公职与政治权利限制

法律依据:中央文明办等《“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文明办〔2014〕4号)。  

具体措施:  

不得招录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限制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禁止入伍服役,已入伍的可通报部队处理。

3. 企业任职资格限制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禁止行为:  

 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禁止参与招投标活动(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三、政府支持与信用惩戒

1. 政策补贴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  

具体措施:  

限制申请科技补贴、产业扶持资金;  

禁止享受税收优惠、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新增限制:禁止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绿色金融项目(2023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惩戒政策)。

2. 信用评级与授信限制  

 法律依据:央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44条。  

惩戒措施:  

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评级,限制贷款、信用卡额度;  

限制参与地方政府信用修复计划;  

禁止获得“文明城市”“道德模范”等荣誉。


四、财产与交易限制

1. 不动产交易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2018年)。  

具体措施:  

禁止参与司法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限制房屋网签备案、过户登记;  

新增措施:冻结不动产收益权(如租金、分红)。

2. 特殊资产处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及司法解释。  

执行手段:  

对被执行人账目强制审计(《民诉法解释》第481条);  

查封虚拟财产(游戏装备、数字藏品);  

拍卖手机靓号、社交媒体账号(2023年广州法院拍卖抖音账号案例)。


五、家庭与社会关系限制

1. 子女教育限制 

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2019年)。  

具体措施:  

 禁止子女就读年学费超过当地人均收入3倍的民办学校;  

核查子女名下大额财产来源(参考最高法〔2019〕民申2508号裁定)。

2. 曝光与舆论监督 

法律依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执行方式:  

法院官网、公共场所屏幕滚动曝光;  

通过抖音、微博等平台发布“老赖”信息(2023年“抖音追老赖”专项行动)。


六、联合惩戒与科技手段

1. 跨部门数据共享  

 法律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实施机制:  

法院与公安、税务、民政等部门实时数据互通;  

通过“信用中国”平台一键查询失信信息。

2.区块链技术应用 

实务案例:  

  浙江法院利用区块链存证追踪被执行人虚拟货币(2022年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例);  

  广东法院通过“执行天眼”系统监控被执行人出入境记录。


七、救济与例外情形

1. 暂缓或解除限制的情形**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  

 因重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申请临时解除限制。

2. 权利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纠正错误纳入失信名单(《民诉法》第232条);  

 案外人可对不当限高措施提出异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7条)。


法律依据与政策文件

1. 核心文件:  

 《民事诉讼法》第255-2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国家发改委等44部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

2. 新增政策: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发〔2021〕20号);  

   国务院《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2022年)。


实务建议:

1. 精准适用措施:根据被执行人职业特点选择惩戒手段(如对企业家限制招投标,对网红限制直播打赏);  

2. 动态调整:利用大数据实时监控被执行人消费记录、财产变动;  

3. 人性化执行:对确无履行能力者,可暂缓限制措施并引导债务重组。

以上措施构建了从消费限制到职业禁入、从财产处置到信用惩戒的全链条威慑机制,体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法治原则,同时注重保护被执行人基本人权及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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