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限制老赖强制执行手段(二)

法律对“老赖”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特殊不动产的执行规则
1. 唯一住房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唯一住房若符合以下条件可执行:
被执行人有其他租赁住房或可安置的住房;
执行后保留5-8年租金保障基本居住权;
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廉租房标准提供住房。
2. 无证房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证房产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2]151号),无证房产可“现状处置”:
法院向行政机关征询能否办理产权登记,作为定价参考;
买受人需自行承担后续办证风险。
3. 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执行协助的通知》第8条:
对因继承、判决或强制执行取得但未过户的房产,法院可强制过户后执行;
需提交继承证明、生效判决等文件,由房管部门配合办理查封。
4. 集体土地上的无证建筑
执行方式:按法[2012]151号通知“现状处置”,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但无需其同意。
5. 租赁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及附属设施
规则要点:不改变土地租赁合同,经现状评估后拍卖,但需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先购买权。
6. 预售商品房
突破点:即使开发商或被执行人通过诉讼解除预售合同,法院仍可继续执行预查封房产(需满足房款已付清且银行办理预抵押登记)。
二、特殊动产与收入类财产
1. 工资、养老金与公积金
工资:可扣留、提取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民诉法》第243条)。
养老金:社保机构需协助冻结、扣划(最高法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公积金:在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下可执行账户余额(最高法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2. 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
规则:其他财产不足偿债时,可扣划离休金/退休金(最高法研究室答复)。
三、共有财产与代持财产的执行
1. 配偶及子女名下财产
配偶财产: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房产等,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执行。
子女财产:
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房产,若与收入明显不符,可执行;
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房转移财产的,视为家庭共有财产(最高法[2019]民申2508号)。
2. 案外人共有财产
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承认属被执行人财产的,可直接执行;其他共有财产需先析产确定份额。
四、新型财产与虚拟财产
1. 网络账户资金
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法院可直接查封、冻结、扣划(腾讯、阿里已建立专门执行对接机制)。
抖音等平台财产:虚拟礼物、直播收益等可执行,需平台协助调取数据。
2. 手机号码等虚拟资产
案例:洛阳伊川县法院拍卖“9999999”号码获44.55万元;焦作博爱县法院拍卖“88888”号码获20万元。
规则:具有市场价值的特殊号码可评估后拍卖。
五、执行程序要点
1. 权利保障与限制
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要生活费用;
共有财产执行前需析产或征得共有人同意。
2. 第三人配合义务
行政机关、集体经济组织、网络平台等需协助办理查封、过户或数据调取。
3. 救济途
案外人可提出执行异议(《民诉法》第234条),但需举证财产权属。
六、法律依据与实务指引
核心文件:
《民事诉讼法》第242-24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法系列复函、答复(如[2014]执他字第22号、[2013]执他字第14号)。
实务建议:
对特殊财产需提前调查权属、评估变现难度;
灵活运用“现状处置”“预查封”等程序性手段。
以上规则体现了中国执行程序中对复杂财产形态的灵活应对,既保护债权人权益,又兼顾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与社会稳定。执行中需结合个案证据链(如财产来源、转移时间)综合判断,避免机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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